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5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ag捕鱼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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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文  号 内发改粮字[2022]630号
成文日期 2022-04-18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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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文  号 内发改粮字[2022]630号
成文日期 2022-04-18
公文时效 失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5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来源: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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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盟市分行: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同级的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税务局和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

和改革委员会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2年4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下简称“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管得好、调得快、供得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是政府储备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市场预期、应对局部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成品粮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自治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确定盟市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盟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同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成品粮油储备存在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会商解决或提请政府研究解决。
第六条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成品粮油储备有关财政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费用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盟市分行根据相关信贷制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依据下达给承储企业的储备计划、核定的成本及承储企业信贷需求给予信贷支持。针对成品粮油储备保质期短、动态轮换等特点,保证信贷资金需要,实施信贷监管。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应当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增减值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八条承担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经营管理,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负主体责任。在保持规定库存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减少储存、出入库损失损耗。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成品粮油储备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市场运作、动态轮换”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搞变通、打折扣。盟市主城区常住人口成品粮油储备(含必要小包装)分别按照每人每天0.5公斤、0.05公斤的标准,达到10至15天市场供应量。其中,呼和浩特市成品粮油储备至少达到15天市场供应量。根据盟市人口、市场等变化情况,3-5年调整一次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有条件的盟市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储备量,旗县成品粮油储备由盟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为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按照“库存充足、有序轮换”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等轮换方式。成品粮油轮换要与粮油市场有效结合,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粮油市场平稳运行。积极推动以多种方式建立轮换风险补偿机制,降低轮换价差亏损风险。
第十二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储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地点、仓房、应急保障等要求。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效益好,信用度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低。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保管等人员;
(三)仓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设施、信息化及在线监管能力,并与自治区粮食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视频对接,任何时点保持在线监控状态。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先进储粮设施设备和技术,销售市场辐射周边、交通便利的国有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在所有仓房外墙面显著位置喷涂醒目的仓号,在仓房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确权牌公示粮权,保持库区环境卫生整洁。成品粮油储备的库存实物要与企业经营库存进行区分。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要单独反映成品粮油储备情况,每年将审计报告报送粮食和储备等部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落实《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对成品粮油实物应有序进行轮换。成品粮油应分类储存,码垛整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粮垛高度适宜,留有人行通道,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方便清点数量。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换品种、调整质量等级、变更储存地点、擅自动用;不得以成品粮油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十八条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每批次轮入的成品粮油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存档备查。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专门档案。将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文件、委托承储合同、账本、库区平面图、质量检验报告、主管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年度存放,安排专人保管,以备检查。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查处,发生企业担保、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同级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报告。


第五章应急动用

第二十一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成品粮油市场供求、价格、库存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准确研判粮油市场变化趋势,及时为承储企业和同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分析研判粮油市场形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立即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动用成品粮油储备,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政府提出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的建议:
(一)一个时期内出现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三)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粮食应急状态消除,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市场秩序恢复后,根据粮食应急状态下,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等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补库,恢复应急能力。
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出库报告制度。承储企业要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等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农发行,并在出库前,将品种、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向农发行通报。农发行按照承储企业提供的出库信息和信贷制度有关规定监督粮食出库。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对承储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承储企业规范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管理,使用制式的凭证,做到相关凭据真实、齐全。加强痕迹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账务有迹可循。
第二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实际情况,对疑似质量问题的成品粮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成品粮油的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抽检,确保储备的成品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同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一次随机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督促整改到位。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企业申请退出,应当立即选定新接续承储企业,然后取消原企业承储任务。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该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国家新出台的凡涉及成品粮油储备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7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内粮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税务局、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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