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谷贱伤农”。《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将相关工作职责分解至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形成了自治区统筹、盟市负责、监测点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监测点核定和监测粮油品种,监测点涵盖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集贸和批发市场、大型粮油超市等,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监测品种及价格类别,确保监测点和监测品种设置的合理性。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将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用、购买市场化服务等费用纳入监测费用使用范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六章共21条。由总则、监测点及监测品种、工作职责及要求、监测经费、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监测点及监测品种,明确监测点定义、选取、类型以及上报信息内容。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规定了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详细内容。
第四章监测经费,主要明确了经费来源、拨付范围和开支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和监管方式。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一、制定背景和意义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谷贱伤农”。《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将相关工作职责分解至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形成了自治区统筹、盟市负责、监测点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监测点核定和监测粮油品种,监测点涵盖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集贸和批发市场、大型粮油超市等,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监测品种及价格类别,确保监测点和监测品种设置的合理性。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将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用、购买市场化服务等费用纳入监测费用使用范围。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六章共21条。由总则、监测点及监测品种、工作职责及要求、监测经费、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监测点及监测品种,明确监测点定义、选取、类型以及上报信息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规定了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详细内容。第四章监测经费,主要明确了经费来源、拨付范围和开支范围。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和监管方式。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谷贱伤农”。《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将相关工作职责分解至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形成了自治区统筹、盟市负责、监测点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监测点核定和监测粮油品种,监测点涵盖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集贸和批发市场、大型粮油超市等,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监测品种及价格类别,确保监测点和监测品种设置的合理性。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将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用、购买市场化服务等费用纳入监测费用使用范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六章共21条。由总则、监测点及监测品种、工作职责及要求、监测经费、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监测点及监测品种,明确监测点定义、选取、类型以及上报信息内容。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规定了自治区、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详细内容。
第四章监测经费,主要明确了经费来源、拨付范围和开支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和监管方式。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