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内粮财发〔202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6年,国家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推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行“市场化收购 补贴”的新机制。为保障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一区率先建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16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联合出台了《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要求东北三省一区建立玉米市场化收购贷款基金。2016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建立了自治区级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21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基金建立8年以来,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力度不断增加,总体运行平稳,有效落实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进一步完善基金政策,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有关厅局单位以及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制订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农发银规章〔2021〕1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十章35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提出总体要求、基金定义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
第三章基金设立,规定了账户管理、各级政府认缴的基金统一归集方式、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基金终止和清算的条件等。
第四章申请条件与资格审定,对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额度认定、风险共担、资格审定和资格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基金认缴和退出,明确了基金认缴、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六章贷款办理,明确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还款时限等。
第七章基金代偿与追偿,规定了启动代偿(损失认定)的条件、审核及代偿(损失认定)顺序和金额还款时限等。
第八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基金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等。
第九章奖惩机制,明确了奖励条件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章附则,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规范了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及属地管理责任。
(二)优化了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和审定流程。
(三)明确了基金贷款银行审批、发放、还款流程。
(四)明确了基金代偿和损失认定流程和比例。
(五)明确了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运作的条件和流程。
五、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计划
一是积极开展《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管理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参与基金的相关盟市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盟市金融监管分局、农发行盟市分行人员就《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内粮财发〔202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意义2016年,国家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推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行“市场化收购 补贴”的新机制。为保障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一区率先建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16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联合出台了《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要求东北三省一区建立玉米市场化收购贷款基金。2016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建立了自治区级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21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基金建立8年以来,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力度不断增加,总体运行平稳,有效落实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进一步完善基金政策,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有关厅局单位以及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制订了《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农发银规章〔2021〕14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包括十章35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提出总体要求、基金定义等。第二章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第三章基金设立,规定了账户管理、各级政府认缴的基金统一归集方式、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基金终止和清算的条件等。第四章申请条件与资格审定,对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额度认定、风险共担、资格审定和资格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基金认缴和退出,明确了基金认缴、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第六章贷款办理,明确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还款时限等。第七章基金代偿与追偿,规定了启动代偿(损失认定)的条件、审核及代偿(损失认定)顺序和金额还款时限等。第八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基金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等。第九章奖惩机制,明确了奖励条件和责任追究等。第十章附则,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一)规范了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及属地管理责任。(二)优化了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和审定流程。(三)明确了基金贷款银行审批、发放、还款流程。(四)明确了基金代偿和损失认定流程和比例。(五)明确了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运作的条件和流程。五、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计划一是积极开展《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管理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参与基金的相关盟市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盟市金融监管分局、农发行盟市分行人员就《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内粮财发〔202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6年,国家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推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行“市场化收购 补贴”的新机制。为保障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一区率先建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16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联合出台了《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要求东北三省一区建立玉米市场化收购贷款基金。2016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建立了自治区级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2021年12月,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基金建立8年以来,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力度不断增加,总体运行平稳,有效落实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进一步完善基金政策,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有关厅局单位以及盟市粮食和储备局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制订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农发银规章〔2021〕1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十章35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提出总体要求、基金定义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
第三章基金设立,规定了账户管理、各级政府认缴的基金统一归集方式、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基金终止和清算的条件等。
第四章申请条件与资格审定,对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额度认定、风险共担、资格审定和资格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基金认缴和退出,明确了基金认缴、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六章贷款办理,明确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还款时限等。
第七章基金代偿与追偿,规定了启动代偿(损失认定)的条件、审核及代偿(损失认定)顺序和金额还款时限等。
第八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基金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等。
第九章奖惩机制,明确了奖励条件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章附则,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规范了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及属地管理责任。
(二)优化了基金贷款企业申请条件和审定流程。
(三)明确了基金贷款银行审批、发放、还款流程。
(四)明确了基金代偿和损失认定流程和比例。
(五)明确了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运作的条件和流程。
五、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计划
一是积极开展《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管理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参与基金的相关盟市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盟市金融监管分局、农发行盟市分行人员就《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